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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允应得到赔偿和奖励

作者:胡德桂    转贴自:红网    点击数:2602


 

    2003年8月9日,新华社一则消息改写了一个省部级高官和一个普通干部的命运:“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中纪委在公布中,特别提到了程维高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进行打击报复的丑恶行径。

  这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来说,是个盼望了八年的消息。这个胜利的消息的确来之不易!郭光允从1995年8月开始向中纪委举报程维高(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历经了八年的风风雨雨、坎坎坷坷。因为如实举报程维高等人的问题,郭光允被开除党籍,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郭光允的家人亲朋共20人先后受到牵连。

  郭光允已经平反昭雪,恢复党籍。仅仅如此,我觉得还远远不够。郭光允应该得到赔偿。大家知道,石家庄市公安局劳教郭光允的理由是:郭光允“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水落石出,郭光允不是诽谤领导,而是如实举报腐败分子。石家庄市公安局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劳教郭光允。他们劳教郭光允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违法行为已给郭光允造成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不是吗?在看守所的3个月里,郭光允每天被提审两次,每天受审的时间最长的共达5个小时。提审员逼他交代反程维高集团的后台。其实,这只是郭光允个人的行为,哪有什么后台。他是在尽一个公民的义务,是在履行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在看守所,郭光允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血压升高,连续20多天高烧不退。在劳教所,郭光允的身体彻底垮了,双腿关节中风,行走困难。尽管石家庄市公安局也是出于无奈,但对郭光允造成的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作为国家机关的石家庄市公安局劳教如实举报问题的郭光允,属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郭光允的人身自由权,而且造成了郭光允精神和身体的损害,应该给予郭光允赔偿。郭光允你完全可以拿起《国家赔偿法》这个法律武器,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索赔。你不但可以向他们索取精神上、身体上受到损害的赔偿,而且还可以向他们索取你在劳教期间为劳教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及你的误工损失的赔偿。

  郭光允除了可以依法得到赔偿之外,还应该得到奖励。可以这么说,没有郭光允的百次晋京,八年举报,腐败分子程维高等人不知还要在党内和高官之中隐藏多久,不知还要干多少腐败的勾当。中纪委对郭光允的行为给予了很高评价:“正是郭光允同志义无反顾地举报,坚持不懈地揭发,使程维高案件初露端倪。”鲁迅在《中国人失去自信力了吗》一文中把那些敢于为民请命的人、舍身求法的人说成是中国的脊梁。郭光允就属于这样的脊梁。郭光允这种为了正义舍得一身剐的大无畏精神值得大力提倡。他如实举报腐败分子的行为,应该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下岗工人宋彬勇敢制服行凶的歹徒,解救出了受害者,为此他受到政府的5000元重奖。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市民王山宝因说一句公道话被歹徒殴打致死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重庆市公安局设立千万元基金奖励为破案提供线索者。辽宁省在清查少数领导干部住房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时,曾推出了实行有奖举报的新举措。湖南省规定,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像这样奖励见义勇为和主持正义者的事例不胜枚举。既然如此,被媒体誉为“反腐斗士”的郭光允应受到奖励就无可厚非的了。

  其实,就是给予了郭光允奖励,也只不过是对他的付出给予一点弥补而已,因为他的反腐成本已经是够高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