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定义,众说纷纭。通常有经济学和法律两方面意义。经济学定义一般是定义为以大数法则和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或者说保险就是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损失分摊机制来实现风险成本最低化的方法。法律定义为按契约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承担风险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法律关系。保险的这两方面定义并不冲突,前者阐述的保险的本质,后者说明的是保险的形式。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风险存在是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人活天地社会之间,会面临种种风险,有天灾人祸经济萧条政治动荡等等,这些风险的存在造成人们人身、物质的损失如丧失生命财产等,还造成精神上的损失:风险的存在让人们活在恐惧不安之中。于是人们就要想办法处理风险。对于风险的处理有避免、保留和承担、预防和控制、集合、转移等几种方法。保险就是对避免不了、承担不起、预防不住的风险进行集合转移的方法。
风险的发生有规律,也就是大数法则,从大范围看从整体上看风险的发生有必然性,有大致的概率;而对小范围个人来说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人们不知道风险会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于是为稳妥起见,面临相同风险的人们就约定共济互助,集合众人的力量来分摊个人的损失,一人有难大家分担。这就产生保险制度。
共济互助来分散化解风险,这是保险制度的本质。共济互助是对付风险的最佳办法,这一点人们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保险与风险相伴而生。所以虽然商业意义上的保险制度产生时间不长,但本质意义上的保险制度自人类社会开始就已经存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保险制度的产物。国家的出现也含有保险制度的成分,众人交税(投保)维持国家运作,国家动用刑罚规范社会秩序、组建军队防止外敌入侵等,减少国民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给付)。相对于小团体分散状态带来的巨大风险而言,国家从一开始就作为事实上的保险组织存在。
国家作为事实上的保险组织,其功能是不断扩展的。从最初的维护法纪抵御侵略(人身保护)到后来的灾害赈济、鳏寡孤独救济(生活保障)再到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领域不断扩大,保障力度不断增强。这是由生产力不断发展、组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安定生活的不断追求决定的。
虽然国家作为保险组织对人们提供的保障程度不断增强,但仍然未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于是就有商业保险组织出现来满足人们更多领域更大程度保障的需要。
国家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保险制度,都是共济互助机制,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在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商业保险实行对价原则,交纳多少保险费就享有多大的保险保障,不交纳就不享有,所以商业保险不能覆盖没钱买保险的人,不能给穷人带来保障。而国家保险含有不对价的成分,交税额不等而保障程度均等,所以能覆盖穷人,能给穷人带来一定保障。因此商业保险是富人的保险,而国家保险是穷人的保险。
贫穷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在近代以前是一个大多数人们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风险(贵族阶层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基本脱离风险之外),在近代之后是所有人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风险。这种风险是符合大数法则的,二八率之类,是应该用保险制度来处理的。当然,不能用商业保险制度处理,只能用国家保险制度处理。
国家保险从短期看是不对价的,富人交钱,穷人获得保障,对富人是不公平的。但从长期看其实还是对价的,是公平的。因为财富总量是有限的,我穷你就富,我的后代富你的后代就穷;同时财富是流动的,富不过三代,没有谁能世世代代富下去,富人即便终生不遭受贫穷威胁但他的后代却面临贫穷的威胁。所以如果谋及子孙谋及三代之后的话,国家保险原本是对穷人富人都有利的一项制度安排,原本是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贫穷问题的。可现实社会中贫穷问题却很严重,贫富分化程度很高,这个原因就只能归结于国家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一是富人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制度是对价的,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宣传解释的不够;二是长远的不确定性影响人们的稳定预期,这就需要签定足够权威的长效契约,也就是不可变更的宪法条款;三是完全确定的长远利益后代利益从效用上仍无法抵偿眼前自身的利益付出,所以还必须对人们的眼前付出做另外的补偿,这种补偿只能是社会地位荣誉之类,也就是实行贡献等级制度。通过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国家保险制度的效果会得到很大增强(人们投入国家保险的钱将不再限于强制性税款,还会自愿投入税后财产),贫穷问题、贫富分化问题都会得到有效解决,人们将从整体上摆脱贫穷的威胁。
在人类历史上为了解决贫穷问题有过几种尝试:一是政府收税;二是宗教要求的施舍,也就是财产捐献;三是共产。这三种尝试本质上都是保险制度。但也正因为本质上是,而名义上没有被人们认识到,另外还有不确定性的问题、效用不足的问题,导致实际效果不能达到预期。
更新设计后的国家保险制度能在一国范围内有效分摊贫穷风险,可以让人们的生活保障程度大幅度提高。但这种保险制度并没有达到保障程度的终极。保障程度的终极是全球保障制度。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同质风险的人们参保的比例越高,整体保障程度越高;全部参保,保障程度最高。伴随全球化的浪潮,财富在各国间的转移搬运日益加快,致使全世界的人们在贫穷问题上成为同质风险群体。从分散化解风险提高保障程度的角度考虑,保险组织应越大越好,国家应越大越好,最好是全球统一。由此也决定了以民族自决为名的民族分离国家分裂等做法是方向性错误的。
共济互助才符合我们的利益。在利益驱动下,人们将通过宣传解释、订立契约、实行贡献等级制度等措施实现越来越大范围的联合,最终人们将生活在全球联合的保险制度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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