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则,包括民主选举原则和民主决策原则。民主选举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策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当前,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混淆民主原则,把民主片面地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错误地认为民主就是人人当家作主,就是大多数人说了算,也因此在民主决策中错误地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选举原则。 比如,在农村,村委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它本是农村内部的决策机构,是村民的民主,有关村内的一些决策应由这个民主机构作出,这也就是民主集中制。但是,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决策过程注重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不大讲民主集中制。固然,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是必要的,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但群众路线这只是民主方法问题,不是民主的原则。在决策问题上是不能讲少数服从多数的。因为决策不是多数人的事,而是民主和科学的问题。决策是民主机构的权力。民主集中制是民主机构的决策原则。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把“民主”理解为“民众的主张”,或理解为“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就是把人民的意见或主张集中起来,然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主张制定政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弄清什么是“民主”这个问题。“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这都是完全正确的思想。这种思想的主体是谁?或者说,是谁产生了这种思想?我认为,只有产生这种思想的人,才是民主,才应该成为民主。“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单从语言的意义上来分析,人民是宾词而不是主词,从考虑人民的利益的角度讲,人民不是主人,而是客人。考虑人民利益的才称得上是民主。这就是“民主”的确切含义。再说“人民”这一概念不是多数人所能代表的。当然,民主也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一个有组织的机构或有机构的组织。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个民主机构或组织作出决策的过程。 决策从来都是民主的决策,而不是民众的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不难理解的。比如在战争问题上,战略策略不是由士兵们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的,战场上的战术也不可能等到多数官兵同意后再形成、再执行。战略策略包括战术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民主决策的结果,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民众选举的结果。 在农村民主建设中,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选举产生的村民民主(即村委)是村范围内的决策机构,也是执行上级政策的机构。在广泛宣传上级政策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村民民主(村委)有权作出一系列决策,这就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民主选举原则,在民主决策这一程序中不能重复使用。选举中村民看重的已经是民主的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民主只有具有这些能力才能有资格代表村民,才能为民办事。 但是,虽然是由多数人(如70%选票)选举产生,民主所代表的不是多数人,不是70%的多数人,而是全体,是全体村民。民主决策既要考虑这多数人(70%)的利益,也要跳出这个范围,作出有利于全局的决定。尤其是,民主决策不能只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和意见,而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不顾少数人的意见。民主决策不能受人多示众的影响。这是民主的水平问题。如果在决策问题上多数人说了算,民主选举就失去了意义。严格讲,民主的目的或意义,不在于保护人民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人民中的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可以说在于保护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的利益,正如国家的法律根本为的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其他人或多数人的侵犯。 返回题目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反思 ——兼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分配使用制 马振海;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当前最关键、最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决策者们的高度重视。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无论是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还是改革者们的实践探索,都带有一种倾向性错误,这就是忽视效率与公平各自针对性的研究和区分。效率和公平都是分配或配置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按说在具体的分配或配置过程中是坚持效率原则还是坚持公平原则,应该视被分配或配置的对象而定。凡被分配的对象是资源或生产资料的分配应坚持效率原则,凡被分配的对象是收入或生活资料的分配应坚持公平原则。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在资源配置问题上谈公平,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反而讲效率,却大有人在,也大有情况在。譬如,眼下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某些选择如“两田制”、“均田制”等,在土地使用配置问题上普遍被视为公平问题。实际上,土地分配是个效率问题。土地产品或收入的分配才是公平问题。改革近20年,在土地资源分配(配置)这个效率问题上按人口均分的平均主义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对此,很值得认真反思。本文想从效率与公平各自针对性不同的角度来讨论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使用制所存在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平 谈公平,离不开分配的话题。但并非所有的分配都属于公平问题。分配包括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或者说,分配有生产资料配置和生活资料分配之分。其中,唯有收入分配或者说生活资料分配,才属公平问题。收入分配,如企业内的劳动报酬、利润分红,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交换,以及国家从事的作为二次分配的税收和财政支出等等,这些都需要坚持公平原则。 就原则意义上讲,公平是指收入分配所依据的客观的、合理的原则或规则,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价交换等。按劳动量(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分配,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公平原则。按劳分配作为收入分配过程的公平原则,是不难理解的。劳动的过程不仅是创造财富的过程,而且也是消耗能量的过程,按照自然界能量守恒的客观规律,要维持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或劳动的持续性,必须要不断地给予劳动者以能量补偿即劳动报酬,否则,便不会有持续生产的劳动过程。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基于能量补偿多于劳动消耗,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收入按劳分配,商品等价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能量守恒之客观要求。这正是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的合理性或公平性之所在。 就实质意义上讲,公平是一种关系范畴,它的作用在于调节、规范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使“社会所有个人的集合,单个个人的收入和其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总和的比例系数相等。”(陈献广:“公平与效率的比较研究”,《生产力研究》,1995年第4期)。用公式表示之,即: (个人的)劳动报酬 / 劳动付出=(社会的)劳动收入 / 劳动付出 这是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或称之为公平 的形式。就公平的这一标准或形式而言,公平就是指付出相同劳动量的人们收入均等化。因此,按劳分配、等价交换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从以上公平的形式不难看出,公平是相对的。相对某一社会群体的劳动收入而言,其中一个人的劳动报酬可能是公平的,但相对更大范围的社会群体的劳动收入来说,这个人的劳动报酬很可能又是不公平的。比如一个封闭的村社,村社内实行按劳计酬,一个社员的劳动报酬就该村社的劳动收入来说是公道的,但相对更大范围有分工和交换的社会群体的劳动收入来讲,很可能又是不公平的。这就是公平的相对性或公平的程度问题。公平的程度,一定范围社会群体内公平的实现,是市场调节的结果。无市场或市场机制不健全,公平是难以实现的。市场机制,等价交换,不仅仅是互通有无,更重要的是通过它实现劳动的价值、缩小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差距,从而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革前,我国的经济形态是计划经济,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平均主义,工农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购统派统配,实行一平二调。生活资料按人口分配,这是极不公平的,导致的结果不只是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不高,劳动能力萎缩,而且更严重的是人口过快增长。这种分配不促进物质生产,促进的却是盲目的人口生产。改革后,我国的经济形态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在生活资料分配上按劳分配取代了按人口统配,市场调节逐步取代了计划调节。在商品经济社会,个人的劳动产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劳动报酬,企业的产品只有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后才能变为企业收入,才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实现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调节作用也在于尽可能地实现劳动产品的价值,使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或产品中的物化劳动得到公平的补偿。 市场的完善和开放程度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之关键。市场产生公平,市场决定公平。但是,当前我国学术界由于受西方经济理论的影响普遍持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调节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国家调节解决的是公平问题。笔者不敢苟同。国家调节、政府干预所解决的不是也不应该是公平问题,而应该是效率问题。
二、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资源配置问题在西方经济学中,所谓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所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一种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收入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的收入减少。换句话说,社会已经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不存在任何浪费资源的现象,以致每个劳动者都实现了经济收入最大化。这就是效率。效率,是为了使每个人收入最大化而针对资源配置或分配而言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劳动力资源等等。这些资源不是劳动的直接结果,因此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在资源配置上便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在资源配置或分配上不应再坚持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原则,而应坚持效率原则。 就衡量或评价的角度讲,效率是产出(财富创造)与投入(资源消耗)的比率。正象公平即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的比率是收入分配的标准或评价一样,效率是资源配置的准则或评价,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或资源利用的有效程度。在一定结构或状态的资源配置情况下,效率即产出投入比是确定的,个人或企业为了占领市场,追求的是劳动生产率即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劳动量或产出。经济资源之效率与劳动生产率是两个不相关概念,劳动生产率靠多投入、高消耗就能有所提高,而效率靠拼投入、拼消耗是不会有所提高的,因为在资源配置确定的情况下,高投入对应着多产出,效率作为这两者的比率很可能不变,也有可能反而减小。 就实质而言,资源的配置是由社会制度即国家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反映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状况。国家制度决定着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其中最有决定意义的是资源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机制。正如一台机器的机械效率,就度量标准来说,它是输出的有用功与输入的总功的比率,但就实质来说,机械效率是由机器的内部结构和协调机制决定的。与此类似,一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就衡量标准来说它是产出与投入的比率,但就实质而言它是由资源的所有制结构和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决定的。资源的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产权制度、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决定着社会经济效率,这已经为我国经济学界及政府决策机构所认识、所接受。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两个转变,其中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就是要一改过去那种只靠拼消耗提高生产率的手段为靠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效率的手段,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是以经济体制的转变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要提高效率必须要有先进的资源所有制和合理的产权制度。 当今社会,之所以要强调效率,是因为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经济增长与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没有一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制度,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稀缺的资源雪上加霜,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首先意味着保护和有效地利用资源。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直接决定于国家制度,决定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确立都对应一种资源的效率机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被历史淘汰,被其他社会制度所取代,也必然首先是因为丧失了原有的效率地位。 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本应由国家法律制度、国家政策调节的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误操作为由市场调节的公平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在国有企业和农村面临改革和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需要重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需要明晰的情况下,如果仍不注意本文所提出的效率与公平各自针对性问题,将效率与公平混为一谈,甚至继续在处理效率问题时坚持公平原则,在处理公平问题时坚持效率原则,那么,作为改革开放的双重目标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公平的收入分配,就会付诸东流。在什么问题上要体现效率,在什么问题上要体现公平,以及怎样体现效率和公平,这是些很严肃很现实的研究课题,也亟待统一认识。在西方经济学中流行并影响我国学术界的一种观点,即效率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公平即收入均等化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或要求,是一种错误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经济体制,其中市场调节产生的是公平,国家调节针对的是效率。
三、土地使用制应该体现什么
效率是针对资源而言的,反映的是资源配置关系(所有制关系),是由国家制度决定的;公平是针对资源的收入而言的,反映的是收入分配关系,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公平是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或尺度。明确效率与公平的这种针对性区别,对于在现实问题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资源分配应该体现效率还是公平?就本文意义上讲,提出这个问题是多余的。但就实际意义而言,提出这个问题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在实际改革过程,农村土地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使用在全国范围普遍流行。这不仅仅是平均主义这种错误的公平观所使然,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经济理论尚未将资源配置的效率概念同收入分配的公平概念严格区分开来。 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土地使用制问题。历史事实是,按人口分配土地资源,这在中外历史上是少有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北魏时期曾实施的“均田制”,也并非是真正按人口分配土地的,而是男女、老幼有别,并且当时是在人少地多的情况下而是制定的,目的是强制农民垦荒。中国近代史上的太平天国时期,农民起义领袖们曾根据农民占田的迫切愿望和在农民革命中“均”、“平”的思想基础上制定了《天朝田亩制度》,主张的分田办法是: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凡男妇十六岁以上受全份,十五岁以下减半。”(参见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下,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90页)。这种“平分土地”的思想只是一种空想,当时未能也不可能成为现实。清朝灭亡之前夕,孙中山领导的中国革命同盟会在旧民主主义纲领中的民生主义方面提出了“平均地权”的口号,但也未能实现。“平均地权”的提出比“平分土地”是一种进步,因为“平均地权”用现在的话来说是一种产权制度,而“平分土地”则不属于产权问题。 目前,我国在土地使用问题上普遍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并美之名曰:“口粮田”,有些地方叫“生命地”,这种土地资源按人口分割的方式,讲的是公平还是求的是效率呢?问题很明确,既无公平可言也无效率可见。前一时期我国实行的“两田制”,本意似乎是要体现“兼顾公平和效率”,“口粮田”为的是公平,“承包田”求的是效率。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效率与公平各自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或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是不能同时体现效率和公平的。很显然,在土地分配问题上是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这些公平原则的,因为土地本身不包含参加分配者的任何劳动量。按人口分配土地或按劳动力分配土地,也不体现公平,也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平。固然,人一生下来就有生存的权利,但是,人的生存权利并不体现在占有资源或生产资料上。为了生存,占有资源或生产资料不是目的,占有一定的生活资料才是根本。对老幼、病残来说,给与一定数额的收入或生活资料比给与一定份额的资源或生产资料更显得公平一些、道德一些。固然,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但是,劳动的权利并不体现在劳动者对资源或生产资料 直接占有上,劳动者直接占有资源,农民直接占有土地,带有典型的自然经济特征,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相适宜。当前,在我国农村,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与部分农民的劳动权相分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 总之,占有资源、占有土地,以怎样的形式占有资源、占有土地,不存在什么公平或不公平问题。在资源配置问题上,在土地使用分配问题上,应该讲求效率,应该充分体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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