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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刁民”到公民

作者:李昌平    转贴自:中国报道周刊    点击数:1525


 

    2002年11月,山东省莱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拉开序幕,城港路办事处一共要产生15个人大代表。按习惯,办事处将代表名额分配到机关和所辖的61个村的15个选区。其中分配给张丕庆所在的选区一个名额,上面明确要求选一个“非党员女代表”,并提出了建议人选。
  虽然代表候选人还可以十人联名等方式产生,但农村没多少人关心和研究谁当代表的问题,千篇一律是上面“圈好”的人当选。
  2002年初当选村主任、60岁的张丕庆,终于有机会零距离关注人民代表选举了。张丕庆琢磨:所有代表都按照上面意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不就成了“上面代表大会”了?

  张丕庆要改变这个局面。
  2002年11月24日,张丕庆找来《代表法》和《莱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选举办法》,开始学习和研究。张得出个结论:选谁当代表,选民说了算。张一方面继续向省市人大选举办咨询,一方面把自己的这一理解告诉村民,鼓励村民推荐自己心中的代表候选人。
  群众觉悟起来了,各村村民联名推荐了13个候选人,张丕庆也在其中。张觉得自己虽有民意基础,但仍不宜当代表,于是联系了选区内几个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推荐75岁的马御东老汉作为第15届市人民代表候选人。
  马老汉是前几届市代表,利用女儿是莱州市宾馆经理、市民政局副局长的有利条件,为村民们修公路、修市场、建水厂、建垃圾场出了不少力,“讨”来不少钱,办成了好几件大事。马虽是“好好先生”,从不得罪上面,年岁也大了一些,但身体好,也有当代表的经验和为村民谋利益的热情,口碑甚佳。这一提议得到了各村响应。
  接下来的是从15个候选人中挑选两个正式候选人。马御东是公认的正式候选人。上面强调要有一个女候选人,为了保证这一意图,选区负责人把从14名候选人中另选一人的权力给了各村支部书记。书记们最终把候选人资格给了4 村女村长—这样产生正式候选人当然不算合法。
  为了保证女代表选上,上面领导很费了一番心思。直到临近正式选举的最后两天,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还召开了各村党支部书记会议,会上严肃批评了“某选区党支部领导放弃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权,不讲组织原则”的错误行为,强调必须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上面的意图得以实现。会议期间,办事处分管选举工作的主要领导,找张所在选区的村书记逐个谈话,要求他们就“推荐马御东为候选人一事”分别写出书面报告,并警告说选举结束后,要对选举工作“进行调查”。
  各村党支部领导人感受到了压力。一个书记无可奈何地说:“组织的意图要保证,但我们不能违法呀!”村民们也为张丕庆担心,张胸有成竹地对村民说:“守法的难道还怕违法的!我们选谁当代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就要去争取,谁妨碍和剥夺我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将谁告上法庭。”
  选举结果出来了—马以多数票当选。记者问张丕庆:“假如上面硬要说你操纵选举,追究责任,怎么办?”张丕庆脱口而出:“那就法庭见。”

  三告当地政府
  没有人愿意和政府过不去,但张丕庆自有他的逻辑:“好政府就得经常当被告。”
  张丕庆十年内三次将政府送上法庭。
  1.收归渔船事件
  张丕庆第一次送莱州市政府上法庭是在1992年。
  起因是莱州市水产局根据农业部1991年第68号《关于清理无证渔船的通知》和1992年第26号令《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以及莱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针对个体渔船的清理整顿工作。将全市的1400多条私人渔船低价(贬值60%)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如果不同意,就不准下海捕鱼甚至没收船只。
  张丕庆认为,莱州市政府和部门只是借贯彻农业部和省政府文件整顿渔业生产秩序为名,行侵占渔民私有财产之实。“合作化也没有像这样欺负群众。”张动了为渔民讨公道的念头。
  张丕庆主动找到本村张安昌等几个受害渔民商量,要求他们授权让他当代理去告政府,用法律讨回公道。渔民们开始以为自己耳朵出了毛病:你有什么能耐,凭什么和政府打官司?不过,最后抱着死马当着活马医的态度,授权给张丕庆去“折腾”。
  打官司要钱的。张安昌找渔民们商量大船收30元,小船收15元,一共收了4000多元。但大伙都认为这钱“出了等于白出”,没过几天,渔民们又反悔了,纷纷上门,把钱要回去了大半。张安昌也劝张丕庆放弃算了,可是张丕庆却铁了心,自己花钱也要讨回公道。
  张丕庆带上自己的2000多元钱,先去了省信访办,找领导反映情况。张丕庆说,那时的信访办同志很重视信访,热情接待了他,还就渔船产权被侵占的事给莱州市有关方面发了专门函件,希望依法解决。
  张丕庆随即赶往莱州市,强烈要求落实省里的意见—依法处理。莱州市法院终于同意立案。
  官司进入程序后,张丕庆马不停蹄地赶往北京,先后向《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日报》、《经济日报》汇报情况,希望得到舆论关注,《经济日报》很快发了《内参》。舆论监督给了张丕庆很大支持,为了万无一失,张丕庆还请出了烟台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的审理过程。
  法院终于在次年作出公正判决:渔船归渔民所有,入股自由,股价双方协商确定。莱州市公开向渔民道歉。
  莱州的1400多渔民的财产保住了,但张丕庆自己的口袋里少了2000多元。当一直跟着张丕庆打官司的张安昌张罗着收钱偿还张丕庆时,张丕庆制止了。张说,咱花2000多元钱既保住了几千万的财产,又让政府公开道歉了,还过了一把律师瘾,值!
  张丕庆回忆那段往事时,脸上依然荡漾着欣慰的成就感。
  2.市长工程事件
  张丕庆第二次将政府送上法庭发生在1999年8 月26日。
  1998年莱州市在城港路拓宽工程(称为市长工程)中,向全市农民下达了以资代劳指标,劳均30元(已收)。1999年,莱州市又以“两桥一路”(即大莱龙铁路、城港路拓宽、立交桥)工程,向全市每个劳动力收取以资代劳款30元;同时强迫每个劳动力交100 元现金入股;还在同一工程中以补偿沿路农作物损失为名,又劳均加收8 元。莱州市政府在征收钱款时,对农民采取了一系列的违法强迫手段。如没有钱就用粮食抵顶;同时在广播喇叭上宣布如不缴钱,村里就记账计息,子女上学、就业、结婚、办户口以及申请宅基地等,村里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领导公开在大会上讲,不缴钱就送派出所,是党员的就开除党籍。
  对于政府上述违法行为,张丕庆团结农民进行抵制。张的行为,惹怒了个别领导。1999年7 月22日,张所在的镇召开全镇党员大会,点名批评张丕庆,党委书记在会上说:“你是党员吗?你是个什么东西?市委市政府还会错?”
  张丕庆认为莱州市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发(1996)第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了农民负担,搞乱了人们的思想,制造了不安定因素,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张丕庆联同张健光、张家旅、张安昌作为原告代表一纸诉状(200 多群众签名)将莱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不予立案!张丕庆说他万万没有想到,到了1999年,法院的法制观念还是如此之差!他当时的感觉就像掉到了冰窟窿。
  张丕庆的压力越来越大,和他一起当原告代表的几个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面对巨大压力的张丕庆24小时守候在法院,找到院长,当面指责他违法,并正告院长,由于法院的不公正,导致被告威胁了原告,由此产生的后果法院要负责任。法院终于依法立了案。
  但被告对原告的压力丝毫没减弱。政府派出了由市法院民事庭庭长带队的阵容强大的工作组进驻张丕庆所在村庄,还开动宣传车在张所在的村庄及周边村庄12小时不间断宣传,大讲张等抵制交款是非法的,不交款的要送派出所。大喇叭车每天在村里流动宣讲后,都要停在张家门前高叫几个小时。张的家人每天只有夜深后才能回家休息。这样过了十多天,张等人就是不认错、不屈服、不撤诉。
  张丕庆这样幽默地说:“高音喇叭的声音越大,说明他们的心越虚。”
  工作组见硬的不行了,于是来软的。市人大领导、市公安局局长亲自找张丕庆“谈心交心”,希望张丕庆看面子撤诉。张丕庆是个“讲义气”的人,同意撤诉,但要所在镇的党委书记到村里召开村民大会,承认群众没有错,错在党委政府,党委政府要做检查,承认错误。
  人大领导和公安局长答应了张的要求。后来镇里来了一个副镇长在群众会上做了检查,承认了错误。张丕庆也表态撤诉。可是主持会议的市法院民事庭庭长在会议结束时的一句“你和政府打官司打得赢吗”惹怒了张丕庆,张说:“其他人说这话情有可原,庭长怎么能这样说呢?”张丕庆不仅坚决不撤诉,还要求市政府工作组离开村庄。张在会上理直气壮地发问:“我是原告,市长是被告,我们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市长可以派工作组到我们村里来,我们农民是不是也可以派工作组到市政府去呢?”
  为了解市政府的围,镇党委书记也来村里当群众面承认了错误,作了检讨。随后,市政府也主动纠正了错误,取消了对农民的不合理收费,已收的也退给农民。
  张丕庆被市政府知错就改的勇气所感动,主动撤诉了。
  3.征收公益事业金事件
  张丕庆第三次将政府告上法庭是在2002年1 月7 日。
  2000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山东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于2000年10月10日发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并确定莱州市为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三个试点县(市)之一。莱州市据此制定的《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2001年7 月20日经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2001年8 月23日,莱州市各个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农户收取除农业税及其附加、特产税及其附加外,还向农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并把从农民手上收取的公益事业金中的55%,用于补贴办事处(乡镇)财政不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均衡减负的原则,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公益事业金。”而《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则规定“以改革前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统筹费及村提留总额为标准,参照改革后种地农民的减负情况核定每户农民的负担额,对改革后的税收负担达不到核定的负担水平的,按其差额部分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各个乡镇在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时,普遍采取了“平摊平推”的办法,扩大了征收范围。
  张丕庆认为莱州市的税费改革既违反了中央除费并税、规范管理、减轻负担、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改革方针,也违背了《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税费改革。
  张丕庆和张安昌经过合计,决定由张安昌当原告,自己做原告代理。2002年1 月4 日,张丕庆、张安昌的一纸诉状将莱州市城港路办事处送上了莱州市人民法庭。法院很快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法院认为:《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是经过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可视为法律文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莱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办事处依据《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原告征收了农业税及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计446.84元,较原告2000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和三提五统512.84元(实际负担385.8 元),原告一家减少75元,符合税费改革的减负精神。故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安昌、张丕庆不服,上诉至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诉状中写到: 上诉人既没不种地,也没少种地,当然不是“乡村公益事业金”的缴纳人。上诉人诉请的是纳费的对象范围,而不是数量;理论上少交了75元,并不等于是按照中央精神办事,缴费多少与本案无关,以理论上减轻75元负担,就肯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合法,这是错误的……一审认为《莱州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过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同意,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错误的。事实上,省领导小组只批复按照中央5 号文件、7 号文件、省8 号文件精神实施,而没有批复莱州市在8 号文件精神之外实施,更没有批复莱州市按人头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上诉人利益是小,以此来检验一下地方政府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三个代表”是否真的,此案可谓是试金石。上诉人是顺民,中央和省政府怎么说,上诉人怎么服,如果中央和省政府改变8 号文件,上诉人撤诉,如果8 号文件无改变,而法院又判上诉人输官司,这不是逼着上诉人将状告省政府吗?
  张丕庆在诉状最后一段话,充分展示了他的智慧,这里是在告诉法院和政府,如果再判小民输官司,强行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下一个要上法庭的是省政府。
  2002年6 月26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丕庆对这次诉讼持有十足把握,却还是一输再输。张丕庆说,输官司是正常的事,但这官司输得心里特难受。农民朋友好不容易盼到了中央的税费改革,规范和减轻负担,原来就是这样的税费改革!
  不能就此了结,一定得想办法!此时的张丕庆已经是民选村主任了。输了官司的张丕庆回到村子立即行动起来。他决定赌一把。用了五天的时间,张丕庆把农业税及其附加全部收起来,交给了莱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办事处。但他却把上年强行找农民收取的公益事业金一分不少地退给了村民,今年的“乡村公益事业金”一分不要。
  此举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消息不胫而走,反应连锁产生。
  很多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工作不得不停下来,收取的“乡村公益事业金”交上去不好,退回去也不好。
  老百姓高兴了。但也担心张丕庆的安危。大家纷纷来到张丕庆的家里,表示只要你张丕庆一句话,我们再困难借钱也交了。很多老百姓做好了交钱“取保”张丕庆的准备。
  张丕庆对记者说:“老百姓真的很好,代表他的利益,他恨不得在身上割肉给你吃。”
  张丕庆劝村民将心放到肚子里,耐心给农民讲权利靠自己争取的道理。张丕庆告诉村民,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是中央给的权利,我们不保护好,就会被剥夺;有些权利要靠我们合法去争取。官司虽然打输了,但并没有山穷水尽,不能放弃。
  此时的张丕庆是在逼政府进一步采取行动:如果政府认为官司打赢了,那政府就可以依法强制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啊?可“乡村公益事业金”是费不是税,依据什么法来强制征收呢?张丕庆在等待机会状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直到2002年8 月底,也没有人敢去找村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后来,山东省分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在一次讲话中不点名地批评了某些地方“扩大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范围”的错误做法,莱州市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事就此不了了之。
  2003年1 月初,当记者去城港路农税所采访时,一名女所长告诉记者,办事处61个村级单位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基本上没有征收,记者问其原因是不是与张丕庆告状有关,所长认为主要是没有征收的法律依据。
  当记者问张丕庆还告不告山东省政府,张说不排除这种可能。记者问张为什么对告政府这么感兴趣,张说政府要是不当被告,就会变成坏政府,政府要是坏了,那咱们百姓就遭罪了。
  记者在采访张丕庆时,问张丕庆是不是喜欢争一口气。张丕庆不同意这个说法,他说他争的是做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权利只有争取才能得到,得到的权利你不去保护也很容易失去。哪怕是一点点小小的权利都不能放弃。

  应尽义务不含糊
  张丕庆当选村主任后,并不总是迎合村民。对该退给农民的一分不差,但他要求村民该交的也一分不少。张丕庆坐在村委会办公室里,村民都主动到村部结账,家家户户结账结得干干净净。几年的糊涂账,他只用了五天就结得清清楚楚。大伙都说如果大家为难都是小难,如果村长一人为难就是大难。张丕庆说,你讲规矩,给老百姓公民权利,老百姓也会讲规矩,老百姓也会尽公民的义务。
  记者问张丕庆怎么和上级处理关系,张丕庆说,该交国家的,一分不少,村民应尽的义务不能含糊,但政府多要一分也不行。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张丕庆希望政府应尽的义务必须毫不含糊。
  记者多次去山东省采访,知道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记者问张丕庆和村书记的关系怎么样,张丕庆说相处正常。记者追问正常关系是什么关系,张丕庆说村委会组织法上有明确规定,党支部领导选举和监督村委会工作。记者问张丕庆想不想书记、村主任一肩挑。张丕庆明确表示反对“一肩挑”。他说,村主任必须要接受村支部的监督,一肩挑就没有监督了,没有监督就一定会犯错误。
  张还认为村主任和村支书的矛盾,大多是上面造成的,实际上是乡政府和村委会利益冲突在村里的集中反映,所谓“一肩挑”就是上面为了更好地控制下面的一种措施。张丕庆认为,只要上级、下级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去做,事情就简单了。
  记者说:“你真是个‘刁民’,不仅自己是个十足‘刁民’,而且教出来了一大帮‘刁民’。”张丕庆说:“那是因为农民再也不愿意做愚民,他们开始觉醒,要做公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