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的主要观点摘自张文木:《信息产品及其价值计量》,刊发于《浙江学刊》1991年第5期,第65—68页。
关于价值,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认识,而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认识,则始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但他们没有能够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价值理论。马克思彻底澄清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混乱,并进一步完成了对劳动价值从而剩余价值的科学论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们今天的经济研究工作仍具不可低估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当时不可能对信息劳动有充分的研究,在他的社会总生产分析中,他并没给信息劳动及由此创造的价值——虽然他当时已天才地提到“精神生产”“艺术生产”[1]等概念——予以独立地位。在科技革命对生产的作用日显重要的今天,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解释和分析信息产业及其价值构成,已成我们理论工作者不可推卸的任务。
信息与其载体不可分割,同时信息与载体又是两种独立存在的物质要素。信息与载体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为了获得信息,人们就必须运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为所需信息制造载体和载体运动,如讲演制造声波载体,写作制造文字载体,舞蹈制造动作载体,建筑制造材料载体,思维驱动脑细胞载体,结果,为制造传送信息载体所付出的体力和智力支出,必然又以价值的形态贮存于信息载体而不是信息之中。信息特征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和一切载体发生关系。因此,信息产品的载体及为获得这种载体的劳动愈廉价,该产品的价值就愈低。
比如书籍是常见的信息产品,它的使用价值是帮助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一本书由信息和载体两部分组成。作者写书是为了传达作者的思想,思想就是经人脑加工过的信息。为了生产和传达这种信息,作者必须通过一系列智力和体力劳动调动脑细胞载体和制作文字载体,再加出版社的编辑、排版、印刷、发行等社会劳动,书最后完成并实现价值。这样,一本书的价值构成应是作者和社会劳动中的智力支出+作者和社会劳动中的体力支出+制作载体工具转移价值。其中社会劳动和工具转移价值是两个常量,而作者的劳动是个变量,二者之差,就是信息生产者即作者本人所获利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版权即该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归出版社,作者拥有著作权。出版社为作者支付的稿费等,是出版社对作者创作劳动支出的补偿。书的价值构成如此,其他信息产品的价值构成自可类推。
信息产品的价值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在信息载体中的凝结。在信息产品中,智力是构成产品价值的主要方面。也即信息产品的价值是由两种劳动,从而两种价值共构的认识,由此我们还得出信息产品的价值是两种价值之和的结论。任何产品的价值构成,总可分为智力价值和体力价值。在古典劳动即未被社会分化的家庭劳动中,这两种力总是综合地由单一劳动者支出,最早的石斧发明家,也是那时的石斧使用者。在现代劳动即社会化劳动条件下,智力和体力劳动是由巨大的社会分工分别完成的,这时的建筑设计人就不一定是建筑施工人。
这种思路用代数式表示就是,
V是一件信息产品的总价值,是该产品中的智力价值,是该产品中的体力价值。V的数值是和之间的比值折换计算后的结果。
不同的经济背景有其不同的生产条件,不同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从而有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计算基准。在低生产力国度中,社会必要劳动,从而由这种劳动生产的产品价值量的计算,往往是以体力劳动为基准的。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中,生产的重心,从而经济价值的分布密度,还聚集在材料生产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的领域内,所以,在这里,一切形式的智力劳动,最终都要折合为体力劳动;在生产力发达的国度中,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这里的生产重心,从而经济价值密度,已从材料生产转向信息生产,因此,社会必要劳动的计算在此也自然要以智力劳动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为基准,不然式中就不能参加社会价值的统计。显然,不同经济背景中的产品进行等值交换时,低生产力国家的体力劳动产品,一定要比发达国家的智力劳动产品付出更多的量,目前国际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交换的结果证实了这一点:债台高筑就是面向发达国家对外开放的落后国家吞下的苦果。
注释
[1]马克思关于精神生产、艺术生产的观点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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