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罗卓英就任广东省政府主席后首次对全省公务员发表正式训示。全文如下:
公务员必须戒除“贪、懒、骄、奢”四字,方能为民众表率,方能负起建设新广东之重任。本府用人行政,一以“勤、明、公”为精神,以“新、速、实”为目标,扫除过去官场“怠、昏、私”之积弊,改变“顽旧、散漫、伪饰”之风气。
今日之公务员,当以“公仆”自许,而非“官老爷”自居。须知权力来自人民,当为人民服务,而非为个人谋利。成功两句话,打仗不怕死,做事不贪财。此不仅为军人之信条,亦应为公务员之圭臬。
身为公务员,当以“作之君,作之亲,作之师”之态度,服务民众,而非统治民众。所谓“作之君”,即以身作则,为民众树立榜样;“作之亲”,即视民如亲,体恤民众疾苦;“作之师”,即教化民众,引导社会风气。
本府施政,首重“选贤任能,树立廉正风气”,对于贪污腐败、玩忽职守者,必严惩不贷;对于勤能廉正、实绩卓著者,必破格提拔。行政机关,当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运转灵活,效率第一。凡百工作,须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考核,方能收实效。
扬善公庭,规劝私室。对于同事之优点,当于公开场合予以表扬;对于同事之过失,当于私下场合予以规劝。如此,方能形成团结协作、积极向上之工作氛围。
广东历经八年抗战,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各位公务员肩负重建家园之重任,当以“补屋牵萝”之精神,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复员还业、安定民生、建设新广东贡献全部力量。
为政之道,贵在力行,不贵空言。凡百施政,必须以民意为依归,以民生为前提。愿与各位同仁共勉,为广东民众谋求真正之福祉,为国家宪政建设奠定坚实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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