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惩治腐败的逻辑

惩治腐败的逻辑

作者:毛寿龙    转贴自: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学术网站    点击数:1093



  最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也有很多令人头痛的问题,腐败愈演愈烈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惩治愈演愈烈的腐败,很多人提出来应该严刑峻法。其推理是这样的:腐败盛行,其原因是腐败的收益大于腐败的成本。严刑峻法可以迅速提高腐败的成本,降低其净收益,这有利于惩治腐败。
  这一看法看来很有道理,但实际情况并不一定如此。严刑峻法,对于在乎腐败直接成本、并据此被动选择的人来说,可能是有效的,但人是高级智能动物,并不会简单地接受成本,除了直接接受严刑峻法成本、改变自己的选择之外,很多人会进行如下选择:
  l 进一步提高腐败的收益。其结果就是或者不腐败,要不就是大腐败。其实际表现是,腐败大案越来越多,令人触目惊心。反腐败,案子越反越大,就是证明。
  l 进一步增加腐败的投入。其结果就是或者不腐败,要不就是高技术的腐败。其实际表现是,腐败技术越来越高,腐败的侦破和调查难度越来越高。反腐败,越反越难,就是证明。
  严刑峻法,使得腐败者的腐败成本越来越高,同样也意味着在腐败案子频发的实权部门任职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结果很可能就是:
  l 吸引腐败风险偏好者进入实权部门。这些人进入实权部门之后,使得公共权力高风险运作,其风险收益由腐败分子所得,而风险成本则往往由公众来集体负担。
  l 吸引有前科的风险中性者进入实权部门。这些人已经有了前科,严刑峻法使得其对腐败的成本没有感觉,而对腐败的收益却非常敏感。这使得这些人想方设法进入实权部门,牟取更大的腐败收益。
  l 排斥风险厌恶的人远离实权部门。实权部门成为腐败者逐利的战场,正直的官员难以明哲保身,在高风险条件下承受巨大的心理和道德负担,为了避免成为腐败分子,不得不纷纷退出,进入腐败机会不多、风险较低的领域任职。
  严刑峻法,更为严重的结果可能是,使得所有腐败者因为严厉的惩罚而具有了“团结”在一起的激励。不同程度的腐败者一旦因高风险的腐败成本“团结一致”,成为腐败的集团,公共权力会成为这一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黑社会也会乘机发展。腐败官员一旦与黑社会结合在一起,其对社会的危害也将最大化。
  严刑峻法,还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是,使得执法者拥有很多过分执法的权力,这一权力往往是高度集权的,在程序上缺乏制约,其结果是严刑峻法惩治腐败的权力又变成了一个高度腐败的领域。如何监督监督者,如何解决监督者的腐败问题,成为严刑峻法反腐败的又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这就使得反腐败的事业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决的恶性循环:越腐败越需要监督,越需要严刑峻法,越严刑峻法,越腐败,越需要监督。整个社会陷入了“监督饥渴症”,或者“严刑峻法饥渴症”,反腐败的事业却越来越难。
  这可以说是惩治腐败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可以说明这一历史事实:腐败高发时期,从来没有因为严刑峻法而消除腐败,反而会因为严刑峻法而使腐败愈演愈烈。这一逻辑,可以给我们提供反腐败的新策略:反腐败,不能依赖严刑峻法,而应该致力于建设良好的微观制度环境,给官员以新的廉洁激励;建设竞争性的制度安排,让官员之间相互为廉洁而竞争,而不是致力于腐败竞争;政务公开,官员财产和收入公开,让公共权力公开化运作,而不是秘密运作;并根据“以直报怨”的法律原则,制定惩治腐败的法律,更多地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而不是政治运动来惩治腐败。
  腐败问题的规律是,绝对权力绝对腐败。严刑峻法仅仅惩罚腐败的官员,并没有改变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基础,所以它只能个别地严厉惩治腐败的官员,在普遍意义上,很可能是鼓励了高水平、高技术的普遍的腐败。要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理解惩治腐败的基本逻辑,把制度建设放在核心的位置,把惩治放在次要的位置。建设适当的制度,让权力失去绝对的性质,腐败也就失去了绝对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