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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

作者:毛寿龙    转贴自: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学术网站    点击数:1243


 

    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任何腐败,或者腐败非常轻微,就不会有反腐败,也不会有腐败成本与反腐败成本之讨论,更不会有腐败收益与反腐败收益的说法了。在一个完全腐败的国家,腐败本身就是普遍的,而且为人们所广为认可,并且很可能已经普遍制度化了,这时虽然有普遍的腐败,但大家很可能认为腐败比不腐败还要好,自然也不会存在反腐败的问题,没有反腐败,腐败本身也就不会成为公共所关心的问题。只有存在腐败但还希望廉洁的国家,才会有腐败与反腐败的话题。目前的中国应该说就是这样一个国家:腐败是存在的,虽然不少,但也在尽力铲除腐败。正是在这样的国家,腐败与反腐败才成为大家所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目前中国的背景条件下,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清:一是腐败的实证分析要有别于腐败的规范判断;二是既要提高腐败者的腐败成本,也需要缩小腐败者的腐败收益空间;三是反腐败不能简单地计算其成本收益,但也不能在反腐败手段的选择上不计成本和收益。
  首先,应该区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有关腐败的积极功能的分析未必意味着对于腐败的肯定。实证研究表明,在高速转轨发展的特殊背景下,腐败本身也有了特殊的界定。由于在转轨时期,腐败往往有利于暴露原有体制的弊端,是致腐者(使官员腐败的人,如行贿者)向腐败者购买适当地绕过旧制度的通行证,并且在僵化的体制里开辟了一条市场经济的活路。因此,腐败是有积极功能的。这一观点为许多经济学者所持有,并且的确有实证的证据。但是这一结论应该说,只局限于实证结论,能否由此在政策上或者实践上用腐败来解决问题呢?或者以毒攻毒呢?或者干脆认为腐败具有积极功能,它就是正当的呢?不!如果腐败具有积极功能,腐败就是正当的,那么根据这一逻辑,杀人有利于减少人口太多的问题,杀人具有积极功能,因此杀人也就是有利的;在冬天放火有利于提高气温,放火具有积极功能,在冬天放火也是正当的。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实证结论或者功能分析与价值判断之间的界限。如果区别了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我们就可以说,腐败即使具有积极功能,它也是恶的。在人类社会里,有许多价值应该说是绝对的,比如不许杀人,因为杀人是恶,作恶没有理由。腐败也是恶,自然腐败也没有理由,即使其具有积极功能,它也是没有理由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致腐,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腐败,没有任何例外。
  其次,就致腐者和腐败者个人来说,我们不仅要讨论腐败的成本问题,而且还需要探讨腐败的收益问题。这两个方面同样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成本方面来说,致腐者之所以致腐,腐败者之所以腐败,其原因在于花费极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大量的好处。提高打击腐败的力度,甚至用极刑的办法,杀一批致腐者与腐败者,全面提高致腐者与腐败者的成本,的确有利于缩小致腐者与腐败者的腐败空间,但是更为根本的是,我们需要在制度上采取措施,使致腐者与腐败者极少有可能通过致腐与腐败来获得收益。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每一项公共权力给使用公共权力的人提供多少腐败的机会,然后在制度上缩小腐败的收益空间。人性是复杂的,每一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好利之心,而在大量的唾手可得的收益面前,大多数人即使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也未必对其没有想法。就像好色之心人皆有之,有一名妖艳女子在一个男性的卧室里,而又想要这名男子对这一妖艳女子没有非分想法,这是有一定困难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使这名女子离开这名男性的卧室。对于致腐者和腐败者来说也是一样的,为什么官员容易腐败,而小老百姓不容易腐败?不是小老百姓的修养和德行比官员高,而是官员有更多的腐败收益空间,而小老百姓一般没有什么腐败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职能有限的政府,实现充分的经济自由,潜在的致腐者只能通过市场经济的竞争才能致富,没有任何通过致腐来致富的机会,它自然而然就会规规矩矩地经商做生意;官员没有多少以权谋私的机会,仅有的权力也只有规规矩矩地、公开地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他们也就会规规矩矩地依靠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如果有些官员不喜欢为人民服务,而喜欢钱,他就会离开官场,转向商场,在商场致力于赚钱。从提高腐败的成本,也从减少腐败的收益空间,两个角度着手,无疑更有利于惩治腐败,并且从根本上清除腐败。否则,惩治腐败的决心很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很大,见一个贪官杀一个,甚至用原始的抽筋剥皮的办法惩治腐败分子,恐怕也会像割韭菜那样,割一批,长一批,永无穷尽。
  最后,惩治腐败本身也应该讲成本与收益。简单地讲究惩治腐败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的,腐败的成本不仅仅是腐败的直接损失,还包括腐败的间接损失,因此惩治腐败的收益也就不仅仅是挽回了多少腐败的直接损失,还应该包括挽回了多少惩治腐败的间接损失。实际上,我们许多投资都是为了避免潜在的损失而投入的,比如家家户户都有防盗门,防盗门投入的成本与偷窃的损失相比,防盗门的投入很可能超过因小偷偷窃而损失的成本。但这仅仅是静态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从动态角度来看,如果没有防盗门的投入,家家户户因偷盗而导致的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防盗门的投入,于是大家认为防盗门是值得的。反腐败与惩治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应该有静态的计算,也应该有动态的计算,不能说反腐败的直接成本超过腐败的直接损失,就放弃反腐败,还应该计算不反腐败所可能导致的潜在成本。但是,是否因此而可以不计成本反腐败了呢?是否反腐败的收益就一定超过其成本了呢?也不一定。实际上,反腐败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反腐败途径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并且腐败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同一种反腐败的方法相对于不同种类的腐败来说其成本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选择更为经济的反腐败的方法,以最低的成本来取得最大的收益,最好是不战而屈人之兵,不费劲,却能够消灭腐败于无形之中。这就像防盗那样,警察、保安、私人保镖、防盗门、一般的门、公民的自卫、狗、报警器、保险箱等,都是防止财物被窃的不同方法,不同价值的财物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高价值的物资要重点保护,所有的手段都用上,而一般的财物自然没有必要投资大量的防盗成本,对于不同的防盗需求,不同的方法也可以进行选择,其结果就是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防盗收益。防盗要讲究成本,惩治腐败也同样需要讲究成本。腐败是复杂的,惩治腐败的手段和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完全应该而且有必要运用经济的思维,来对不同的惩治腐败的手段和途径,进行经济上的评估。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的决心:不惜一切代价,消灭腐败。